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56號
再審原告 韓佩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學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王廷
法官汪曉君
附表:本票(期別:民國)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鄭學書
TH200753
100萬元
110年3月25日
110年5月25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