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銘鴻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紀錄,品行良好及犯罪所生危害、犯後認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二)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792號被告徐銘鴻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徐銘鴻於民國102年8月15日17時9分許,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並以所申設「puki2238」帳號,登錄至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看之「Mobile01」網站網頁討論區討論google的地圖使用經驗,適 黃郁傑 於同日17時18分許以所申設「tenarjoodie」帳號回復徐銘鴻「當這是你FB?不爽就不要用啊,在這抱怨有意義」等文字,徐銘鴻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於同日21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0路000號,利用手機連結上網至上開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以所申辦之上開「puki2238」帳號,在上開討論區公然發表「01就是它媽的有你這種王八,01才會老是被喻為嘴砲最多的地方!!!!知道有地圖更多功能的網友歡迎指教如何使用~你卻它媽啥都不回,都不懂,回這種教訓口吻的是回個什麼東西!!!!老子沒兇你,你兇三小!!!!欠你的是嗎!!!!渣一個!!!!你只是還在唸書的學生,說話不要這麼的沒大腦,就是都你這種人來打壞社會上對大學生的觀感,回文前想一下,不要答非所問的亂回答些挑釁字眼的話!!!」等文字,足以貶損黃郁傑在社會上之聲譽。嗣黃郁傑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住處上網,發現相關文字,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郁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徐銘鴻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揭時間,以所申設帳│││中之供述│號「puki2238」在Mobile01網││││站討論區張貼上揭文字之事實││││。│├──┼───────────┼─────────────┤│(二)│告訴人黃郁傑於警詢及偵│佐證被告於上揭時間,以帳號│││查中之指述│「puki2238」在「Mobile01」││││網站討論區張貼上揭文字侮辱││││其之事實。│├──┼───────────┼─────────────┤│(三)│「Mobile01」網站網頁│證明被告確有於上揭時間,以│││資料影本1紙、詠勝科技│所申設之「puki2238」帳號在│││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前開「│「Mobile01」網站討論區張│││puki2238」帳號申請人資│貼上揭文字侮辱告訴人之事實│││料1份及網頁翻拍現照4張│。│└──┴───────────┴─────────────┘
二、核被告 徐銘鴻豪 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