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權人雅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欣丞黃秀妹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何欣丞、黃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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