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凌秀卿 、凌**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
對人凌秀卿之現金卡及代償卡契約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