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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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河洛遊戲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昌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杜孟真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被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江嘉瑜 律師 林欣儀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呂思賢 律師 謝騏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