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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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仁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黃仁傑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