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0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陳震武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林宏耀 律師 陳彥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劉正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