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6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沈彥任
被   告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6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9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辯論,並於同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卓榮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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