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小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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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甘金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零叁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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