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585號
原   告 漢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依兩造
買賣契約記載價金77,100元計算本件訴之聲明一訴訟標的價額,
惟上開所憑之卷附買賣契約並未有被告簽名,難認屬有效之契約
,且上開原告陳報之房屋價格,與市價顯有相當差距。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鑑價機關請
依所附本院提供之鑑價機關擇一辦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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