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俊一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博堯 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明珠 右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加記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及俊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其等罰金刑之數額前均應加記「新台幣」字樣,即更正後之主文為:
帶春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及俊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其等罰金刑之數額前均漏載「新台幣」字樣,致有混淆之虞,應加記「新台幣」字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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