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5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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