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經核卷內事證,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