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昭富 被告 范阿仁 被告翊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正 上列被告范阿仁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29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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