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50號聲請人 褚美華
吳秀鳳 鄧銀河 代理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程育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余承佳┌─────────────────────────────────────────────┐│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權利人││││││││├──┼──────────────┼──────────────┼───┼────┼───┤│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217│褚美華│├──┼──────────────┼──────────────┼───┼────┼───┤│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340│褚美華│├──┼──────────────┼──────────────┼───┼────┼───┤│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5│吳秀鳳│├──┼──────────────┼──────────────┼───┼────┼───┤│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鄧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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