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戊○○
      乙○○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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