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平 訴訟代理人 顏均揚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唐瑞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