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上訴人 廖燕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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