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439號聲請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兆同 (原名: 江政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游忞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