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 溫政翰
溫佳穎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慶玄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被告林 陳壁雲 被告 郭遠馨 被告 郭遠蓮 被告 戴童乃 被告 童拱照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童純被告 邱童月幸 被告 郭德龍 被告 郭遠雪 被告 黃月霞 被告 郭志平 被告 郭志鴻 被告 郭思汝 被告 童德黌 被告 童德觀 被告 童德勝 被告 童德湍 被告 陳中榮 被告 陳光昱 法定代理人 陳武農 被告 林秉訓 被告 陳若葵 被告 童梓英 (即 童秋菊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游梓勝 (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游梓來 (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童梓輝 (即童秋菊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童 黃鳳招 (即 童正智 承受訴訟人)被告 童阿惠 (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被告 童其隆 (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被告 童其昌 (即童正智承受訴訟人)被告 童景雄 被告 童景朝 被告 童景王 被告 童金勸 被告童 張蘭桂 被告 童滄祥 被告 童美華 被告 童方伶 被告 童正勇 被告 童正富 被告童閔被告 童月勤 被告 郭美慈 被告 童詩涵 被告 童詩評 被告 童貴文 被告 童國禎 被告 童貴銘 被告 童寶珠 被告 童德根 被告 童德藤 被告 黃秀結 被告 黃童梅 被告 黃敏華 被告 黃敏惠 被告 童玉女 被告 官蒼永 被告童奕豪被告吳淑雅(即童滄林之繼承人)被告 童婕寧 (即童滄林之繼承人)被告 童信傑 (即童滄林之繼承人)上3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水生 被告 簡功燦 被告 程重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61號回復繼承權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暨後續上訴、發回等程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民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此有相關裁判書附卷可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