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華銘
李嘯天
相 對 人 王嘉箴
翁麗婷
林潔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箴、翁麗婷、林潔君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2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
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