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啟仁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