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肆萬壹仟陸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
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下
同)94年度員簡字第61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書狀所列其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萬零六百元,及公示送達登
報費一千元,均核屬有據相符,爰確定之為四萬一千六百元
,並依法諭知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