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李瑞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2
月25日至94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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