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李瑞偉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4年2月
26日起至9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9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