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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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銘章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邱正義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75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