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 洪棋岳 上列聲請人洪棋岳因與相對人 洪佰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棋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本件債權是否業經分配,併陳報剩餘債權金額。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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