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進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進春家中尚有母親及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本案已經判決,被告並無滅證或串供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本院已無從審酌被告之聲請,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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