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靜
  宜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4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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