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良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良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良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