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東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及一年四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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