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振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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