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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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廣

被移送人 王佳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4月13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548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4月6日上午2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以「不要在那邊

靠么啦」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

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二)職務報告。

(三)警方密錄器對話譯文及現場照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

查警方所提供之密錄器錄影影像,可見被移送人確實有對警

方口出「不要在那邊靠么啦」之不當言語,核被移送人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

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魏賜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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