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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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82號
原 告 林西田
被 告 高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原告。查上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2平方公尺,
且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於起訴時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
100元,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10,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
2平方公尺=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高秀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