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50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鳳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鳳英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則股

110年度偵字第11993號

  被   告 黃鳳英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鳳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0年2月4日6時46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后里旺安店內外,因收取咖啡渣事宜與店員 婁燕舟 發生口角而心生不滿,竟以台語「瘋子」等語辱罵婁燕舟,足以損害婁燕舟之名譽。㈡於同年月13日23時35分許,在上址同一店內外,因細故與婁燕舟發生爭執,又以台語「瘋子」等語辱罵婁燕舟,使婁燕舟之名譽受損。

二、案經婁燕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鳳英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經查,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㈠、㈡,均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婁燕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錄影錄音光碟1片、翻拍照片11張、員警製作之錄影(音)內容譯文1份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次犯嫌皆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月  30  日

             檢察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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