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丙○○右當事人與乙○○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佰柒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