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薛紀奮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為緯茂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依原告所列被告之地址送達結果,以「原址查無此公司」而退回,經本院命原告七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包括記載其董事監察人事項之資料),及其負責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收受補正之通知,惟迄未補正,依前開法律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