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繼承人乙○○
戊○○己○○庚○○丁○○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為原告 潘進才 之繼承人乙○○、戊○○、己○○、庚○○、丁○○、丙○○為該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潘進才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死亡,原告之繼承人或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戊○○、己○○、庚○○、丁○○、丙○○為原告潘進才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證,該繼承人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孫國禎右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清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