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乙○○各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八百三十四萬三千五百十五元、八百十萬三千四百零七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三元、十二萬一千五百五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