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高棉之住址(經查被告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出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邱淑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