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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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複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上開庭期日自攜印鑑實物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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