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罪,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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