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告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伍龍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被告抗辯之社區規約明定之公共基金每月每坪收取新臺幣伍元如何保管運用乙節,具狀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楊皓清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