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許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吳許富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許富現因失智症而無法自理生活、對外界知覺沒反應等情,業據被告之監護人即其女 劉吳慶齡 陳明 在卷,且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96號全卷無誤,並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心神喪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