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復有被害人指訴歷歷,另有工程契約書1紙及被告冒名名片1張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惟非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處分,遂諭知以新臺幣叁萬元具保,然因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98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涉犯上開罪名,雖尚在本院審理中,惟斟酌被告涉案情節、平日素行,再考量被告提出聲請之事由,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候傳,應能保障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執行,無再予續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