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怡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怡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之宣告刑,均詳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怡萱與 高全賢 係男女朋友關係,一同使用高全賢母親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附表所示之開單時間,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附表所示地點之臺北市政府公有停車格內,分經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約僱管理員開立如附表應收金額之停車繳費通知單共25紙,應繳納共計新臺幣(下同)5,020元之停車費用,詎蔡怡萱為圖少繳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取得附表所示之停車繳費通知單後,以橡皮擦擦去停車繳費通知單上管理員簽章欄內蓋印,並將之揉捏使不易辨識之方式,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停車繳費通知單均變造為僅需繳納40元後,各於附表所示收費時間持向全家便利商店、統一便利商店出示付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各該便利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所示停車繳費通知單均僅需繳納40元,而僅向蔡怡萱代為收取每張停車繳費通知單40元之停車費用,蔡怡萱因而獲得短少繳納停車費共計4,020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對於停車收費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與停車費代收業者核對帳務資料時,發覺繳費金額不符,核對便利商店提供收回之臺北市停車繳費通知單,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蔡怡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陳秀琴、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 王智宏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98年8月18日北市停營字第09839896100號函及附件、如附表所示變造之停車繳費通知單25紙在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其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持變造後停車繳費通知單繳費之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均於98年6月6日在統一便利超商
繳費)、附表編號6、7、8(均於98年6月23日在統一便利超商繳費)、附表編號13、14(均於98年7月8日在統一便利超商繳費)、附表編號16、17(均於98年7月18日在統一便利超商繳費)、附表編號18至22(均於98年7月20日在統一便利超商繳費)、附表編號24、25(均於98年8月4日在統一便利超商繳費),係分別於同一日接續行使數張變造私文書,而各僅論以一罪。
㈣又其所犯如上所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因欲短少繳納停車費用,竟分別變造停車繳費通知單後,於附表所示時間行使而詐得短繳停車費之不法利益4,020元,惟所得利益非多,且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然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繳納前開短繳之停車費用,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本院卷)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㈥末查卷附被告變造之停車繳費通知單25紙,業經被告交付
便利商店店員代收後轉交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難認已屬被告所有,固不予沒收,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地點│開單時間│收費時間│應收金額│不法利益│主文││││││(元)│(短繳金額)││││││││(元)││├──┼─────┼──────┼──────┼────┼──────┼──────┤│1│新生北橋下│98年5月25日│98年6月6日│120│8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2│新生北橋下│98年5月25日│98年6月6日│80│4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林森北路(│98年5月26日│98年6月6日│80│40│蔡怡萱行使變│││四)││(全家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德惠街│98年6月3日│98年6月12日│160│120│蔡怡萱行使變│││││(全家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新生北橋下│98年6月3日│98年6月11日│140│10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新生北橋下│98年6月12日│98年6月23日│100│6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7│新生北橋下│98年6月12日│98年6月23日│420│38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8│新生北橋下│98年6月13日│98年6月23日│480│440│臺幣壹仟元折│││(四)││(統一超商)│││算壹日。│├──┼─────┼──────┼──────┼────┼──────┼──────┤│9│新生北橋下│98年6月17日│98年6月26日│180│14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新生北橋下│98年6月20日│98年6月30日│580│54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新生北橋下│98年6月22日│98年7月1日│100│6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新生北橋下│98年6月25日│98年7月4日│200│16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農安街│98年6月29日│98年7月8日│80│40│蔡怡萱行使變│││││(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農安街│98年6月29日│98年7月8日│400│360│蔡怡萱行使變│││││(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15│新生北橋下│98年7月8日│98年7月17日│140│10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0日│98年7月18日│280│24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17│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1日│98年7月18日│260│22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5日│98年7月20日│80│4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19│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6日│98年7月20日│80│4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0│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7日│98年7月20日│200│160│臺幣壹仟元折│││(四)││(統一超商)│││算壹日。│├──┼─────┼──────┼──────┼────┼──────┤││21│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8日│98年7月20日│360│320││││(四)││(統一超商)││││├──┼─────┼──────┼──────┼────┼──────┤││22│新生北橋下│98年7月18日│98年7月20日│140│100││││(四)││(統一超商)││││├──┼─────┼──────┼──────┼────┼──────┼──────┤│23│新生北橋下│98年7月22日│98年7月31日│100│6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新生北橋下│98年7月24日│98年8月4日│160│100│蔡怡萱行使變│││(四)││(統一超商)│││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25│新生北橋下│98年7月25日│98年8月4日│100│60│眾,處有期徒│││(四)││(統一超商)│││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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