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王繼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99年度簡字第2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