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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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974號原告乙○○
210關係人甲○○被告 杜克里斯 (DUP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0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