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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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高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雲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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