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戴惠馨 送達代收人戴惠馨被告 張秋明
何蘭俊 何憲民 何毅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何蘭民 」記載,應更正為「何憲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